日期:2015-07-07 16:24
务总局对于自己金融产品生意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则的,在处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供给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承受赠与公证书,或两边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布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则,此前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照本布告规则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加强房地产买卖自己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归于别的状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承受赠与公证书,或持两边一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