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对第一批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情况进行公示
日期:2013-05-16 10:56
通知对符合要求的10家商品房承销机构进行备案并予以公示。通知中还要求,已备案的承销机构在承销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代理销售(承销项目在枣庄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公布),同时承销机构和承销项目有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备案的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商品房。
下一步,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将严格按照《枣庄市商品房承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商品房承销机构的管理,定期对商品房承销机构的备案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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